
广东省投资商会成立于2014年7月1日,是由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机构)和涉及投资业务的机构以及业内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商会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从企业发展和企业需求出发,整合投资促进的资源和力量,建立国际性的投资促进平台;协助各地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宣传,提高投资的质量;推广多元化投资促进产品,为促进国家经济技术与投资合作提供有效服务;建立资本与资源的价值关系,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做经济发展的助手、企业投融资的顾问。
成立以来来,我会紧紧围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搭建政企桥梁纽带等工作内容,积极发挥作用,不断创新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商会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先后三次赴黑龙江投资考察,组织商会顾问单位南方航空深圳分公司与黑龙江省分别签署了开通深圳至五大连池,深圳至漠河航线协议,为黑龙江与沿海经济发达城市嫁接了两座空中桥梁;组织会员企业投资黑龙江省林下经济产业,成立黑龙江省首家投融资服务平台;促成副会长单位国内最优秀的跨境电商企业之一深圳通拓科技有限公司落户哈尔滨,并与哈尔滨商业大学签订共建国际电商学院,培养电商产业人才战略合作协议。
未来,广东省投资商会将更加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完善服务体系,朝着国际化百年商会目标前进。
广东省投资商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广东省投资商会。英文译文:Guangdong Investment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GIC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从事投资的企业(机构)和涉及投资业务的机构以及专家、学者等业内人士自愿联合依法发起成立,经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为准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整合投资促进的资源和力量,建立国际性的投资促进平台;做国家投资战略推广的助手、各级政府投融资的帮手,企业投融资的顾问;为形成科学的现代投融资体系奠定基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京基100大厦A座6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从企业发展和企业需求出发,整合投资促进的资源和力量,建立国际性的投资促进平台;协助各地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宣传,提高投资的质量;推广多元化投资促进产品,为促进国家经济技术与投资合作提供有效服务;建立资本与资源的价值关系,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做经济发展的助手、企业投融资的顾问。本团体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政府开展地区行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方面的意见和良好建议,搭建政府与企业交流的平台;
(二)跟进市场需求,创新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投融资相关信息和进行行业信息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三)组织制定本行业行规,规范行业行为,使本行业企业在一个自律有序、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健康发展;
(四)兴办经济实体,拓宽收入渠道,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五)受邀参与制定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点投资与开发项目参与调研与论证;代表会员企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签订意向或框架合作协议;
(六)受邀参与本组织本行业范围内的职称评审、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及资质审查的相关工作;
(七)受邀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配合政府进行监督;
(八)承接政府和国内外机构及会员委托的会展、产品展及各种招商引资活动。策划、组织各类投融资方面展会、会议;
(九)对金融创新、产业投资创新进行策划定位;
(十)积极组织国内外商会开展商务考察、经贸交流,促进企业间的商务合作;
(十一)开展会员咨询服务,组织专家为会员单位诊断、指导、总结经验服务;
(十二)为会员单位开展职业人才、金融投资知识等培训服务;
(十三)创办协会刊物及商会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十四)协助有关部门推荐本行业企业申报各类奖项及评定;
(十五)协调解决会员的困难、问题及经济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为会员提供国内外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
(十六)组织开展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十七)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广东省投资商会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向本团体秘书处提交相关资料;
(二)本团体秘书处初审合格,报本商会会长或会长书面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发出同意入会通知;
(三)申请人缴纳会费;
(四)本团体秘书处入会登记,发放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本团体重大问题的表决权;
(三)本团体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四)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服务的权利;
(五)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参与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团体提供有关情况;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完成本团体交代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并且不参加本团体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的各项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组织实施本会发展规划;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十)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十一)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十二)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各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工作。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为商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并负责处理对外各种重要事务。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确有继续任职需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各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任期,但最多不超过一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单位推荐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由会长提名人选,经常务理事会表决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本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聘请执行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咨询专家和名誉会员;
(六)与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一起领导本会的顾问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处理其他重大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商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收支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三)联系和发展会员;
(四)出版和发行协会的刊物,协调信息资源的收集和沟通;
(五)组织开展协会的各项专题工作和各类活动,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会的任务。保持与各分支机构的联系。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根据商会的发展需要,可下设若干行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二条 行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会长、主任由会长提名,均为本会的应届常务理事。
第三十三条 行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是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理事会由其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工作上接受商会秘书处指导。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兴办经济实体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2万元以上/年;常务理事1万元以上/年;理事5000元以上/年;会员500元以上/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管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财产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投资商会
2015年12月31日